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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公共场所内下台阶意外跌倒受伤 谁来担责
时间:2022/10/17 10:46:08  浏览量:661


中国法院网讯(范雨佳)众所周知,物业公司对建筑物及周边地面具有管理责任,但如果群众在与其他物业相邻处受到人身损害,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29日上午,原告余某在进入综合市场时,因最后一个台阶与地面高度落差过大,不慎从台阶跌倒受伤,被送至医院。后因与该综合市场的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余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综合市场周边区域仍然具有管理责任。物业公司明知案涉台阶与其他台阶高度差距大、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在阶梯及周边醒目位置进行安全提示,物业公司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余某经过案涉阶梯时未注意足下,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全案,最终判决物业公司与余某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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