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两名借款人同名同姓,原告某银行起诉环节环节出现疏漏,将未逾期的借款人错当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某银行“告错人”,遂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2022年10月,该庭收到了原告某银行诉被告王兵的诉状,原告以王兵逾期返还信用卡本息为由,要求依法判令王兵返还借款本金29965元、利息2523元,违约金2404元。
庭审中,法官核实证据时发现,原告提交的诉状民事起诉状中,被告“王兵”身份证尾号为0527;而证据材料中王兵的身份信息显示王兵的身份证尾号为2214。且诉状中被告“王兵”的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及家庭地址等事项均有错误。法官遂与原告某银行代理律师核实,原告代理律师经过核实发现,原来两个王兵同是该行信用卡申请人,因工作疏忽,将信用卡正常使用的“王兵”起诉到法院,而信用卡逾期的王兵并未起诉,导致错列被告。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银行提供的诉状中所列被告王兵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均与事实不符,原告错列被告,致使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故应裁定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起诉。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某银行的起诉,并将诉讼费336退还原告某银行。裁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立案登记制以来,降低诉讼门槛后,以立案“形式审查”取代了“实质审查”,这对法官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案件审判程序中除了对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也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唯一性负责,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案件审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两者不可或缺,进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中,因原告起诉错误,鉴于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进行全面审理,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由原告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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