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江某娟犯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一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并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2016年,被告人因投资生意亏损,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资金用途,夸大自身还款能力,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62人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上千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高额利息及个人生活消费等。后因无力兑现借款本金以及约定利息于2021年7月逃匿。
为掩饰其犯罪所得,2021年4月至6月,被告人将其集资诈骗所得用于购买基金定投、贵金属,共计14687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将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掩饰犯罪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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