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王某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洗钱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8000元。被告人王某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发放给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并返还集资参与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生为了非法获取资金,先后在阳谷县柴庄商业街门市部、司营商业街门市部及揽湖上城小区门市部,采用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邀请投资人到店了解羊奶粉理财、红包预存等各类投资理财项目,投资项目中约定给予投资人2分至4分的月息,后以“银河文化”名义吸收不特定人群投资并逐月支付本息,投资人获取本息后,部分又重复投资到其它项目中。
2021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军接受王某生的安排,开始负责阳谷区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至2022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所吸收资金由财务人员汇给王某生,王某生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维持阳谷公司经营以及其他经营投资。经统计,王某生、王某军非法吸收资金涉及人员200余人。王某生共计吸收金额7591.9246万元,扣减集资参与人转投金额3994.5361万元,实际吸收资金3597.3885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2074.1151万元。王某军共计吸收金额6410.2357万元,扣减集资参与人及本人转投金额3991.7361万元,实际吸收资金2418.4996万元,造成除本人之外的其他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2038.4151万元。
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生明知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及收益,仍然将其中的81700元汇给淄博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长安牌汽车一辆,以掩饰钱款的来源和性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生、王某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生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收益,仍然使用上述资金购买车辆,以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生、王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生、王某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能够积极退赃弥补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获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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