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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人身保护令+家庭教育令 用法用情呵护未成年人
时间:2022/12/8 11:16:50  浏览量:641


“你作为母亲,应当从保障女儿身心健康角度考虑,在物质和精神上照顾好女儿的生活。”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上清人民法庭办公室内,承办法官正耐心疏导被告朱某的情绪,向其悉心阐释相关法律规定。日前,贵溪法院上清法庭在审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的过程中,依法向被告朱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并根据原告郑某的申请,依法向两人的女儿发出《人身保护令》。同时,该起抚养纠纷案已依法作出判决。



据悉,原告郑某与被告朱某2020年相识,两人建立情侣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2月,朱某生育一女,女儿由朱某抚养,郑某每月向朱某支付抚养费。2022年4月,两人因女儿抚养事宜产生争执,朱某为威胁郑某,将女儿带至某医院高楼,扬言要将其摔死,此外,朱某还曾发表过威胁女儿生命安全的言论。郑某认为,朱某有危及女儿生命安全的行为,遂提起诉讼,要求女儿由其抚养并由朱某支付抚养费。针对朱某的过激行为,郑某同时为女儿申请人身保护令。



因案件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贵溪法院上清法庭受理起诉和申请后高度审慎。承办法官在详细核实案情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厘清双方的矛盾点和争议点,在充分征求双方意愿的前提下,全力调处双方矛盾。



为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承办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朱某对未成年女儿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向朱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增强法治意识,强化监护责任,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



对郑某提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法庭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裁定禁止朱某实施侵害女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禁止朱某在六个月内接触女儿。



对双方的抚养权纠纷,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的女儿跟随原告郑某生活,由被告朱某按年支付相应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帮助朱某提升思想意识,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以真实家事案例为素材,多次对朱某宣讲家庭教育促进法,反复向其阐明人身保护令及家庭教育令的内容和精髓,努力平息朱某情绪,积极劝导其将女儿健康成长摆在首位。



一审判决下达后,朱某表示将严格遵照民事判决、家庭教育令、人身保护令的要求执行,切实履行好母亲的责任。案件至此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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