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左右,被告人曾某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用于转账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开通手机网上银行并绑定3张银行卡,被告人曾某将手机给绰号叫“健牙里”的人后,由“健牙里”操作手机转账跑分。被告人曾某共帮助“健牙里”非法转账5次,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人民币。
经在全国公安反诈平台查询,被告人曾某出租的一张银行卡进账流水为312515元,其中收取被害人申某被诈骗款100000元;被告人曾某出租的另一张银行卡进账流水为735486元,其中收取被害人王某被诈骗款10000元;还有一张银行卡未使用。2022年10月20日,被告人曾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曾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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