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11年才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原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乐某要求确认与被告三明市沙县区某石灰石矿场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乐某在三明市沙县区某石灰石矿场从事破碎工作。双方虽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三明市沙县区某石灰石矿场有为乐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
2022年8月,乐某到医院健康检查时,发现双肺多量圆形小阴影,医生建议申请职业病尘肺诊断。
2022年12月3日,乐某向三明市沙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三明市沙县区某石灰石矿场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以乐某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驳回乐某的仲裁请求。乐某遂向该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因此,根据乐某提供的三明市沙县区某石灰石矿场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据,可以证实乐某与三明市沙县区某石灰石矿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乐某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乐某与三明市沙县区某石灰石矿场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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