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不断倡导,新能源汽车逐渐成为公众出行的新选择。然而,在小区已经统一规划了新能源汽车车位的情况下,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无条件在油车车位安装充电桩吗?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驳回了业主许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安装充电桩证明的诉讼请求。
房山某小区的开发商在车库规划时,将车位规划为新能源汽车车位和油车车位。2022年8月,家住房山的许先生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车位认购协议》,购买了小区地下一层一处油车车位产权。拿到不动产产权证明后,许先生为方便给自己的新能源车充电,欲在油车车位加装充电桩,于是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办理安装电车充电桩的证明,但物业公司以许先生购买的是油车车位为由,拒绝出具。于是,许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许先生认为,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行,只要车位符合安装条件,物业公司就应配合业主办理安装充电桩的相关手续。
物业公司则表示,业主许先生购买的是油车车位,在双方签订的《车位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买受人确认,该车位不具备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条件。”因此,许先生不应当违背合同约定;其次,小区产权车位分为油车车位与电车车位,小区还设有公共车位,部分公共车位加装了充电桩,可以满足许先生的使用需求;再次,物业公司多次与许先生协商更换车位及差价补退事宜,试图解决业主实际困难。
据了解,安装充电桩需要业主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业主持证明材料前往电力部门提出申请,电力部门现场勘察,对符合安装条件的车位安装电表,车辆销售方等负责安装充电桩。
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的行使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及公共利益。在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行、促进节能减排的背景下,购买新能源车辆业主的充电需求确实属于合理需求。物业公司作为为小区居民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建立、完善充电设备。同时,物业公司在提供充足新能源车位的情况下,业主也应考虑小区整体规划和社区美观。本案中,许先生在购买车位之时,已经知晓新能源车位与油车车位之分,在尚有新能源车位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仍选择了价格相对比较低的油车车位。在已签订的合同中,对油车车位无法安装电车充电桩有明确的约定,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对此并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许先生对自己购买的车位能否安装充电桩应有明确且清晰的认识。现许先生又要求物业公司在油车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出于小区管理与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需要,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前已对小区停车位按照车辆性质划分区块、分配车位配比,具有合理性。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最终法院驳回了许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安装充电桩证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任何民事主体在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全社会均应该形成遵守诺言,严守契约的良好社会风气。对于业主而言,应当严守合同约定,选购车位时要仔细分辨新能源车位与油车车位的区别,细致考量车位使用方式,注意阅读车位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选购车位的使用价值做到合理预期。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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