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去世后,争房产、争车辆、争存款的事情不少,但争骨灰却是稀罕事儿。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格权案件,马某与继母因父亲老马骨灰安葬引发的纷争,历经2年多终于落幕。
老马与前妻离婚后,带着儿子马某与肖某再婚,相伴度过了20余载。2020年9月,老马被疾病困扰,在社居委的见证下,写下遗言:老马生病就医、死后丧葬等费用由儿子马某负担,去世后必须买双人坟墓待妻子肖某去世后合葬,老马社保结余款由马某继承。老马、马某、肖某都在该《遗言》上签字。
三个多月后,老马去世,而马某却在此时玩起了失踪,既不出面操办父亲丧事,又不出钱承担相关费用。为实现老马临终遗愿,肖某分别向所在社居委及马某叔伯等长辈求助,希望他们劝说马某。然而马某态度坚决,以没钱为由拒绝了肖某的请求,并放话称,肖某作为老马妻子,为老马操办后事才是天经地义。
无奈,肖某操办了丧事,并将老马的骨灰寄放在火化场。半年后,为尽快让老马入土为安,肖某再次联系社居委,希望通过工作人员的劝解,与马某坐下来好好谈谈。这次,马某还是以拿不出钱的理由回绝了肖某。2022年3月,肖某出资3万余元购买了一处双人墓地,登记使用人为老马和肖某,并邀请亲友参加落葬仪式。同日,马某也购买墓地一处,登记使用人为老马。
为要回父亲骨灰安葬在自己购买的墓地中,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肖某返还老马骨灰及骨灰盒,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马某的叔、伯、姑父等长辈纷纷到庭作证,证明马某经过长辈劝说,仍不愿操办、参与父亲丧事。社居委也出具相关说明证明该情况。
法院认为,骨灰是具有人格属性的特定物,关于骨灰的安置归属权利,应当由死者近亲属共同行使,但处理方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马某既未操办丧事,又未承担丧葬费用,违反了老马遗愿。从法理角度,妻子肖某与儿子马某均有权安置老马骨灰;从情理角度,在马某未操办丧事的情况下,肖某为老马操办丧事、购买墓地,组织亲友吊唁、落葬老马,其行为符合善良风俗,维护了老马的尊严,体现了对老马的情义,赢得了亲友的赞同,并无任何过错。马某作为儿子,未参与父亲丧事,有违一般公众对伦理孝道的认知,在老马落葬后,又提出返还骨灰,不符合死者落地为安的民间习俗。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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