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假冒品牌,男子仍大批进货贩卖。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判处被告人林某锋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2019年5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锋在自己经营的服装店内,销售其从广州、莆田等处进购的假冒“Adidas”、“Nike”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2700959元,扣除店铺租金、员工工资、水电费等经营性支出后的违法所得共计170000元。2023年2月27日,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并查扣假冒“Adidas”商标鞋子177双、衣服1128件、袜子38双、帽子3顶、背包7个,假冒“Nike”商标鞋子780双、衣服747件、袜子245双、帽子31顶、背包7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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