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有成本,动手需三思。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因琐事产生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受伤的於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为自己的冲动“买了单”。
2021年11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於某、王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魏某因琐事,三明市沙县达和木业有限公司车间发生争吵并互殴,三人相互推扯、扭打时,被害人魏某躺倒在地,被告人於某用脚踢踹被害人魏某的胸部位置,造成被害人魏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魏某左侧第2-3肋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於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2年4月28日,被告人於某赔偿被害人魏某损失12万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於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於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因琐事导致矛盾激化,且被害人魏某对矛盾激化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於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於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於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於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