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层住户起诉楼上住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原告张氏夫妇与被告李某、周某、冉某长期居住在白碱滩区某小区,平时与邻居关系和睦,但自2023年3月至7月间,因下水管道堵塞,张氏夫妇所在的一楼多次被污水浸泡。张氏夫妇为疏通管道、修复房屋、更换家具支出达9000余元。经询问,邻居冉某承认2023年6月其家中地漏盖子不慎滑入下水管道内发生堵塞,愿意赔偿张氏夫妇损失5000元。但冉某却未按照其承诺兑现。张氏夫妇一气之下将同单元同方向的所有住户起诉到法院,要求楼上住户共同承担其因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导致的损失9000元。
考虑到本案系邻里之间的纠纷,若开庭审理可能会破坏原本和谐的邻里关系,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经各方同意,于2024年1月25日组织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经法官释法析理,最终冉某同意独自承担因其过错产生的损失5000元,剩余4000元由张氏夫妇与李某、周某、冉某共同分担,即每家1000元。张氏夫妇表示,双方系长年邻居,赔偿并不是目的,希望能通过此事增进邻居之间的沟通,珍惜和睦的邻里关系。因排水管道堵塞而“红脸”半年之久的邻居,在法院的调解下“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处理好相邻关系对我们的生活质量和社区和谐至关重要。每个人都应该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要尊重他人利益,努力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和谐社会氛围,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环境,共建美丽和谐的“大家庭”。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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