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酒后发飙打伤人 男子寻衅…
  为朔州鑫达旺煤炭洗选公司提供法律…
  为福建省漳州市杨炜民土地纠纷案提…
  为天津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为中国保镖协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为青岛北方盐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
 
 
 
 
民事案件|买卖不成,定金怎么退?
时间:2025/3/7 10:52:14  浏览量:34


签订合同时,定金作为防止悔约的保障,其数额能否随意约定?定金对双方有何法律约束力?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独山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就上述问题依法作出合理判定。



2022年6月,原告胡某向被告张某支付3万元,用于购买石料,张某向胡某发货22车石料,价值18040元。同年7月,胡某再次向张某支付2万元,张某当月发货4车石料,价值3280元。后因县域矿山恢复治理,矿山停工,张某无法继续供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23年12月,在辖区派出所组织的调解中,双方出具了一张收条,收条中“定金收条 收到胡某购买石头材料定金20000元”内容系胡某所写,张某在该收条上签名捺印。因调解未果,胡某以其已经支付定金2万元,张某未依约发货为由,诉至黄梅法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原告胡某于2022年7月向被告张某交付的2万元,是否属于定金?2万元是否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是否存在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被告违约责任的情形?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定金罚则?围绕这些争议焦点,案件承办法官在查明案情后依法就该案作出判决,及时定分止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5万元,被告出具收条确认其收取定金2万元,被告未足额交付石料,存在违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被告作为收取定金方需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



但因矿山恢复治理需要,矿山停工,属于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况,可以部分免除被告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原被告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双方曾约定过总货款或石料数量,法院依据矿山石料买卖的交易习惯,认定原被告并未就买卖石料总货款进行约定,无法确认合同总价款20%的数额。



综合考虑被告违约及存在不可抗力对被告全面履行交付石料义务的影响,法院在依法适用定金罚则的基础上,酌情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3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定金,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定金数额的上限规制,是法律平衡交易效率与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定金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双重担保性,定金同时担保合同双方的债权,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二是双向惩罚性,定金的惩罚性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或收受定金的任何一方;三是定额性,定金数额存在上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若定金超过20%,则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应予以返还或抵作价款,但未超出部分仍然产生定金效力。



本案因买卖石料的特殊性,按照当地交易习惯无法确定总货款,仅有原被告均认可的定金2万元,法院根据被告未依约履行的客观因素,在被告未履行义务应当适用定金罚则的基础上,对定金依法予以适当调整。




来源:中国法院网
总页数:1  第  1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74号院  版权所有 © 北京君林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Sandi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