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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为他人虚开发票折抵税款 给自己开真“罚单”获刑
时间:2025/3/17 10:49:43  浏览量:34


中国法院网讯(阿布拉江·土尔迪)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抵税款案件,不法分子宋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抵税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无交易虚开发票,骗取巨额税款2021年8月31日至10月28日期间,宋某出于少缴纳税款的不法企图,在并无真实购进货物的情况下,擅自以居某等13人的名义,向其承包经营的某木材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虚开了13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核算,这些发票金额总计达到1299870元。宋某利用这些虚开发票虚增进项成本,并毫无顾忌地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最终成功抵扣了进项税额,金额高达129987元。



期间,在2021年10月25日至10月26日短短两天时间内,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形下,借助自己经营的某木材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两家公司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多达17份。这些发票的金额合计为1575221.31元,税额合计204778.69元,价税总计1780000元。



后续,受票方将宋某虚开的这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直接导致国家税收遭受损失,金额共计204778.69元。而宋某在这一系列违法操作中,获取的开票费总计85000元,均被其肆意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宋某补缴了全部税款,其85000元违法所得被侦查机关扣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在并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形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超十万元,且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此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宋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不存在实际交易活动时,为自身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金额总计达12998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



鉴于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已补缴税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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