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开设赌场罪案,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江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高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一万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江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网络赌博群,通过在群内发布某软件二维码的方式,组织人员在该软件中参与网络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被告人江某雇佣被告人高某、桂某(另案处理)为财务,负责发放赌博链接、结算赌资。在组织赌博过程中,输钱人员将赌资通过微信、支付宝发送给江某和高某,两被告人从大赢家处抽取10%后,将剩余赌资支付给赢钱人员。
经查、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江某、被告人高某通过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接收的赌资数额,累计达392.3万余元。2022年3月6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2年4月18日,被告人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江某退缴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高某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高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退赃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高某退赃一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归案情况、退赃情况等,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