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也更加追求精神上的需求,于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来增添生活乐趣,享受快乐生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因此发生的纠纷也不少。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宠物猫领养纠纷案件。
在顾客刘某某与宠物店主徐某约定次日签订猫咪领养合同的前提下,刘某某仅花5300元即购买了一只原价值上万元的(拿破仑)猫咪。次日,顾客刘某某与店主徐某签订领养合同,约定刘某某领养宠物猫后,须主动购买18个月猫粮,售价250元,总价4500元,超期一个月未购买,需支付违约金3000元。合同签订后,刘某某购买了3个月的猫粮,之后便未再购买。于是,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领养合同,并由刘某某支付违约金3000元。
徐某认为5300元系购买猫咪的部分款项,属于有偿领养的价款,领养合同中无需写明购猫款。而刘某某认为未将购猫款写入合同,属于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领养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某某在签订合同后购买了3个月猫粮,之后就不再购买,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审理中,双方均同意解除领养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全部涉案金额仅4500元,也考虑到合同解除后对于徐某未销售的猫粮存在一定损失,结合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及刘某某辩称违约金过高,法院酌情主张未履行金额3750元的20%即750元。对于刘某某提出的反诉,要求判令徐某返还购猫款5300元的要求,因不属于案涉合同约定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近期,很多宠物店打着“免费领养”的旗号,通过与领养者签订领养合同,要求领养者购买一定期限的猫粮等宠物用品作为领养条件,但合同约定的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从而达到捆绑销售的目的。不为人知的背后隐藏着层层加价、捆绑销售甚至诈骗犯罪等一系列套路。在此提醒广大爱宠人士在领养宠物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店铺,签订完善的领养合同,约定好宠物出现疾病、遗失或者死亡后应当如何处理,合同的解除条件等条款。同时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防止被骗,也要综合考虑自己的经济和持续领养的能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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