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王某主张华容某机电公司按照劳动法标准支付其加班工资,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王某系某车辆保养厂退休职工,其退休后入职华容某机电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每日工作时长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但在王某入职后,其实际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为此,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华容某机电公司对其每日超过8小时的工作报酬,按工资的150%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从原单位退休后再接受华容某机电公司的聘用,属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休或退休的人员再就业,但该类人员已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王某与华容某机电公司间构成劳务关系,因王某已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故对其要求华容某机电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但王某与华容某机电公司既已约定工作时长,双方应依约履行,现王某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华容某机电公司理应对超过部分支付相应报酬,在双方未对加班工资进行额外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华容某机电公司对王某超出约定工作时长的工资报酬按双方约定的王某每小时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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