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某银行起诉请求朱某偿还已到期贷款本息,朱某抗辩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审理查明证据和事实后,判决驳回某银行的朱某自愿履行之外部分的诉讼请求。
某银行诉称:2010年,朱某向某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18万元,某银行经审核同意后,与朱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等;借款到期后,朱某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某银行对朱某进行了律师函催收、电话催收,但朱某仍未清偿,故某银行诉至法院。
朱某抗辩称:某银行所诉借款属实,因经济原因确有部分借款未清偿,但自己并未收到某银行的催收通知,某银行提供的催收证据不能证明已向本人进行催收,故某银行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确实有部分款项未还,愿意偿还未还部分的本金。
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该案双方形成了合法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朱某欠款属实,但某银行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提出了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某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或产生了该案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因已过诉讼时效,某银行的债权不能获得支持,但朱某自愿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故判决对朱某自愿履行的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他部分欠款予以驳回。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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