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活动中,很多人对借贷关系与合伙关系分不清,不知道自己出的钱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往往产生纠纷。近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案件。
李某和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经营了一家砂石公司,效益不错。2020年,李某向张某出资30万元,有意参与砂石公司经营。一年后,张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投资款退款保证书》,载明李某不参与公司管理,张某每月按2.25万元支付合伙收益,若逾期则每月按3万元标准支付,
李某依约出资,张某也兑现承诺,先后多次向其付款,累计支付20余万元。后,张某不再支付收益,李某将张某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其投资款30万元,并自张某出具退款保证书之日起,按照每月3万元标准支付原告合伙受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出具的《投资款退款保证书》虽显示原告出资的30万元为投资款,但保证书中仅约定获得固定收益,却不承担相应风险,不符合合伙合同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特征,故本案应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约定的合伙分红收益实为利息,该约定过高,超出LPR的四倍,超出部分计算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十二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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