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被告人林某获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林某明经余某朋友“小李子”介绍,结识了两宁德籍“跑分”男子,林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形下,仍将自己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一起出租给两宁德籍男子。
两宁德籍男子在获取林某的银行卡、电话、密码,并转入1万元确认可以正常使用后,便到一偏僻处让林某下车等候。两名宁德籍男子在车上使用林某提供的银行卡实施“跑分”。
当日下午,因林某邮政储蓄银行卡被冻结,两名宁德籍男子便将林某的手机及中国银行卡还给林某,并告知林某其中国银行卡内有人民币1万余元,让其转交给“小李子”,同时,还告知林某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有人民币46000余元被冻结。
经审计,2021年11月11日当日被告人林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接收他人资金54笔,共计801756.96元。经查,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接收被害人邓某、梁某等6人被诈骗资金人民币169310.11元。2022年9月14日,被告人林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后,林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据此,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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