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有的时候借款人与出借人并不相识,双方通过中间人介绍,促成借款合同成立。若还款时,借款人将款项转给中间人,能否认定为还款呢?日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东桥法庭审结一起涉及三角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
据了解,2022年7月间,毛某通过朋友陈某介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林某借款70000元,林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毛某交付借款,毛某立借条为凭,约定借款月利率1.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林某催讨,毛某没有还款,林某便将毛某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被告毛某辩称与原告林某不相识,其不是向林某借款,是向中间人朋友陈某借款,且签订借条时,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是空的,林某的名字是后面补上的。此外,毛某声称其向陈某还款了现金20000元及利息5000元。
那么,究竟毛某与谁成立了借贷关系?毛某所称的20000元能否认定为还款呢?
闽清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毛某向原告林某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银行流水明细单证据相互印证,可予认定。毛某抗辩系向案外人陈某借款,与林某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毛某偿还林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
法官后语
本案中毛某负有还款责任,其将款项转给中间人陈某,能否达到清偿债务的成果,取决于毛某和林某是否达成“由中间人陈某代收”的合意,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过这样的合意,因此,毛某即使有向陈某转账,也不能认定为向林某偿还借款。在此种情况下,毛某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陈某返还其转账的款项。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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