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很多父母白天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小孩,选择将孩子放在托管机构。如果孩子在被托管期间嬉戏打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呢?一起来看看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孩子在托管机构致他人受伤的侵权案件。
小周、小张和小丁系城固县某托管机构学生,托管形式为全托。2023年4月6日下午15:00左右,该机构老师组织学生开展室外活动时,小周和小张因追逐打闹不慎撞倒了一旁玩耍的小丁,造成小丁右手受伤。机构老师随即电话通知双方父母,并带小丁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小丁住院期间托管机构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小周和小张父母支付了2800元医疗费和1200元护理费。
因各方对后续费用负担问题存在分歧,小丁父母作为小丁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小周、小张方及托管机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非法侵害公民人身健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监督、教育等义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周和小张未满八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嬉戏打闹时不慎对小丁造成人身损害,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事发前,小周、小张和小丁监护人与托管机构依法订立托管协议,该托管机构系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其在孩子被托管期间负有保护、管理和教育义务,因此,在事发时段应视为法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可以依法减轻监护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时,并不改变原法定监护人的地位,法定监护人仍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此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委托监管协议尽到监管责任,承担对被监护人的教育保护义务,托管机构在组织活动过程中,没有积极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周和小张的监护人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托管机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好动且自控力差,自我防护能力弱,易受损害。托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确保安全教育讲到位、措施落实做到位,规范日常管理,防止危险事故发生。同时,家长将孩子委托给托管机构进行监管,并不代表没有了监护职责,应注意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安全意识,养成正确行为习惯,防范危险事故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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