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屡教不改,在缓刑期间再犯罪,“刑”上加“刑”。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走私普通货物案,撤销被告人薛某国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1万元。
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薛某国明知张某军(另案处理)在非法买卖无合法手续柴油,仍使用其名下越野车接送张某军,出借该车供张某军使用,并提供银行卡供张某军转账油款。福鼎法院遂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同年7月,被告人薛某国缓刑期间“重出江湖”,为从事走私柴油销售牟利,出资10万元,与郑某其等人(均已判决)共同投资购买一艘船舶,次月,郑某其等人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至外海购买走私柴油有关事宜,并雇佣他人驾驶船舶出海接驳走私柴油5船次,共计1840吨。经计核,上述走私柴油偷逃应缴税款合计4862015.34元。同年8月底凌晨,该船舶走私柴油入境后,在福鼎附近海域过驳走私柴油时被查获,当场查扣柴油共计236.150吨。2022年9月,被告人薛某国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国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结伙走私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薛某国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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