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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小区共有绿地谁做主?
时间:2024/2/28 14:15:17  浏览量:277


中国法院网讯 小区的公共绿地本来就有限,开发商竟然将部分绿地围起来,私自移交给他人转作它用。业主的公共利益如何维护?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小区共有绿地案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龙岩市新罗区A小区由B开发公司开发建设。2014年,B开发公司与C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A小区第28幢01单元商品房出售给C公司,该商品房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0平方米。此后,B开发公司依约将上述房产交付给C公司,并将A小区第28幢楼前及部分公共场地使用不锈钢栏杆围起一并交付。2015年,C公司将上述房产及围起部分转租给邱某。



2018年,A小区业委会依法成立。小区业主们认为邱某占用公共用地,由业委会与B开发公司、C公司、邱某协商。协商无果后,业委会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诉请B开发公司、C公司、邱某将小区公共场地腾空并返还给业委会;支付2016年9月起至实际腾空返还该公共场地期间的占用使用费,并承担因该案产生的相关费用。



应A小区业委会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测绘公司对案涉场地的实际占地面积进行测绘。依据测绘结果及A小区业委会在该案提交的该小区总平面图和照片,案涉场地属于小区用地红线内,根据有关规定,案涉场地应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B开发公司未经A小区业主同意,擅自将案涉场地交付给C公司,并最终转租邱某,损害了小区业主的权益;C公司与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从2016年9月起算。故A小区业委会要求从2016年9月起计算案涉场地的占用使用费,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B开发公司、C公司、邱某腾空案涉场地并返还A小区业委会;B开发公司、C公司支付A小区业委会从2016年9月起至场地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占用使用费;邱某对前述占用使用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测绘、鉴定等费用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宣判后,B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龙岩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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