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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车上掉下泡沫箱引发连环车祸,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时间:2024/3/11 11:04:59  浏览量:245


抛洒物是引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一大罪魁祸首,无论是微小的石子,还是货运车辆遗洒的货物,都时刻危及着车辆的行车安全。那么,因避让遗落车道的泡沫箱,引发三车连环相撞,事故该由谁担责?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4月10日40分许,被告刘某驾驶货车运载泡沫箱在高速路上行驶时,车上的泡沫箱洒落至行车道上,原告吴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由于避让洒落在路面上的泡沫箱,未按规范操作,致使吴某车辆左轮与道路中心的路缘石发生碰撞,向右侧翻甩尾,造成其货车右侧车身损坏及路缘石损坏。



随后,吴某解开安全带从驾驶室正爬出时,适遇由被告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后方驶来。由于王某避让前方事故未按规范操作,导致其车辆先与滕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头碰撞,又与吴某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头发生碰撞,最后造成原告吴某、被告王某、客车司机滕某及乘客郭某四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原告吴某遂将被告刘某、王某、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3万元。



本案系在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发生两次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陈述、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吴某在避让泡沫箱的第一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王某则在第二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无责任。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并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原告在第一次事故中未受伤,第二次事故中被告王某承担全部责任,故本案原告吴某的人身损害应由直接侵权人即被告王某赔偿。被告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吴某的损失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被告王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吴某赔偿残疾赔偿金77060元、护理费13715元、鉴定费232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吴某赔偿医疗费4664.1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被告王某向吴某赔偿停运损失12722.50元;被告刘某向原告吴某赔偿停运损失3816.75元。



法官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因此,驾驶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超载、不超限,同时在上高速前,要认真检查车上货物是否捆紧绑牢,防止车辆出现颠簸、急刹车等情况时货物掉落。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作为驾驶者,还应当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和提前预防,规避交通事故风险。如遇高速路面有障碍物,一定要控制好车速保持车距,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清走路面障碍物。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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